第十五条

有效

综合经营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地质灾害评价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

综合经营的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