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水库管理单位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和生态用水。

需要水库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水库管理单位订立供用水合同,设置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按时缴纳水费。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