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依法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乡林业工作站、森林公安派出所、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以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受委托范围的林业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