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育采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应当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