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镇,下同)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林业工作。未设林业工作站的乡,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