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第九条已废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非法干预。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监察,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挠。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