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土地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佩戴土地监察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