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第八条已废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土地监察职权:(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依法制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三)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四)受理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五)处罚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六)监督检查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监察人员的执法活动;(七)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