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对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