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监察、房管、规划、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