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生猪屠宰管理、检疫人员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