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效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具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具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