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对检疫检验出的病害生猪及胴体,必须就地强行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