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效生猪屠宰加工、经营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核发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