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肉品卫生检验规定。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由主检人员签发检验证明,胴体加盖肉品品质合格印章,方可出厂(场)。发现一、二类疫情,应当及时报告。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