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