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被责令补种树木的,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数量、树种和指定的地点补种,并确保成活。因故不能补种、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