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林地内采石、挖沙、取土造成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