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或者销售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