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垃圾;逾期不清除的,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清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按照垃圾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