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禁止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收购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销售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林木合法来源的有效证件。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