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禁止采伐珍贵树木和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的树木。下列林木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一)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农田林网、林带等防护林;(二)森林公园内的林木;(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实验林、种子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