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擅自采摘花果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取土,停放车辆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填封树坑、在树上钉钉、刻划、拴铁丝、敷设灯具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剥刮树皮,挖掘、损毁花木、绿篱、草坪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的,处以该绿化设施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