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农林、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