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已经建成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限期迁出。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绿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