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避让现有树木和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规划、建设管线应当与树木和绿化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设置管线对树木生长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管线建设与绿化建设发生冲突时,新建管线和新种树木应当服从规划,按照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解决。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