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市居住区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