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绿地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带、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自建的公园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城市苗圃、花圃由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绿地应当加强养护管理,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