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城市绿地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带、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和自建的公园由本单位负责;(三)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四)城市苗圃、花圃由经营单位负责。城市绿地应当加强养护管理,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