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9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9月28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年12月17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8月31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0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经营行为:
(一)体育竞赛;
(二)体育表演、体育健身娱乐、体育康复;
(三)体育教育、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信息咨询、体育广告、体育转播;
(五)使用体育组织名义、体育专用标志等体育无形资产进行的经营活动;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一)宣传、贯彻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核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对经营者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
(五)监督、稽查体育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管理其他应当由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事项。
工商、公安、物价、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
对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运动员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体育市场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经营与管理
(一) 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体育活动场所;
(二) 有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械、设备;
(三) 有符合要求的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安全保障条件和措施;
(四) 有按照规定必须配备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应当就其安全要求、设施的使用做出说明,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经营场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发生事故的,经营者应当实施紧急救护。发生死亡事故的,经营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一)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秉公办事;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
(三)不得干涉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
(四)不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章法律责任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