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体育项目是指国家、省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经营行为:
(一)体育竞赛;
(二)体育表演、体育健身娱乐、体育康复;
(三)体育教育、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信息咨询、体育广告、体育转播;
(五)使用体育组织名义、体育专用标志等体育无形资产进行的经营活动;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