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具备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体育活动场所;

(二) 有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械、设备;

(三) 有符合要求的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安全保障条件和措施;

(四) 有按照规定必须配备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