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七章 种子行政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种子管理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在人员和财务上应当分开。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同级财政应当给予保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