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种子执法人员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证书,持证上岗;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使用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执法文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