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七章 种子行政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种子执法人员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证书,持证上岗;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使用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执法文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