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