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