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级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