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申请者申请农作物品种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