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申请者申请农作物品种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