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审计机关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被审计人员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或者企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分清其任职期间在本地区、部门、单位或者企业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