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六章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审计机关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被审计人员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或者企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分清其任职期间在本地区、部门、单位或者企业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