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六章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以及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其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故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在其任职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