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