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二)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三)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四)资产交付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