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

(四)资产交付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