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审计监督第十九条有效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接受财政补贴或者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