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二)非税收入收支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