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审计监督第二十条有效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二)非税收入收支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