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审计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对国有资产不占控股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