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审计监督第十七条有效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四)对外投资情况;(五)依法缴纳税费情况;(六)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