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财政审计监督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以下报告:(一)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二)已经实施的对本级各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效益审计的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