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财政审计监督第十五条有效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和专项资金、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