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财政审计监督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同时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算和本级财政的月、季、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