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财政审计监督第十条有效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