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三十八条有效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适当延长其退(离)休年龄,或者担任名誉职务。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以聘用退(离)休科学技术人员参与专业技术工作,并给予合理报酬。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