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绿化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国土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